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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解困企业中介审计监督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14-04-17打 印】【关 闭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维护经济社会的公平正义,现就加强解困企业中介审计监督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督范围
市内解困企业的中介财务审计
二、监督重点
1、大额资金不合理流向;
2、账外账(含民间借贷);
3抽逃注册资本;
4、重大资产的非常规性(或异常)处置;
5、其他。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档案资料管理
1、中介机构要规范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委托乡镇、街道、两区的工作要求开展审计,注重实物盘点、函证调查、原始证据收集分析等工作,切实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出具审计报告前要详细向委托单位进行汇报沟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或线索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乡镇、街道、两区、市直有关部门报告。
2、被审计的解困企业要主动提供档案资料。提供的财务会计等凭证、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同时主要股东及家庭成员要提供个人资产报告并作出真实性书面承诺。
3、乡镇、街道、两区要有专人管理档案。要强化属地责任,发挥主体作用,负责委托中介进行财务审计,将审计组成员造册上报市解困办,并督促解困企业做好被审档案资料提供等相关配合工作。
4、职能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提供解困企业注册(股权)变更情况;市国土局、建设局分别负责提供相关土地、房产权证的变更情况;市人民银行负责银行征信系统的查询工作;市解困办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5、强化信息保密。涉及解困企业审计的所有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和泄漏与审计有关的任何信息和资料。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实施重点抽查制度
由市审计局牵头,会同公安、财政地税等部门根据解困企业审计进展情况,对照重点内容,结合信访举报,对中介审计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梳理抽查情况,对涉及问题的人和事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总的要按照先个人后组织、先经济后追责的思路,进一步规范中介组织,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1、中介组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通报处理: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2)出具证明文件有较大失实的,给予约谈警告;造成较大后果的,给予通报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3)有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给予通报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2、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通报,列入黑名单
1)把关不实,造成内部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有较大失实的,给予约谈警告;
2)内部人员有多人或多次受到约谈警告的,给予通报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较重的,或出具证明文件有较大失实,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列入黑名单,取消承接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的审计评估资格。
3、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下列金额的,每查实一例,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扣减审计(评估)费的5-20%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100万元以内且占实际数额的30%以内的;
4)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2次以内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4、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人员涉嫌犯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上虞市委关于进一步提升执行力的意见(试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监督意见自2013101起试行。
 
上虞市监察局
上虞市审计局
                                  上虞市财政地税局
                                   201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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