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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八:某村河道砌岸工程变更案
发布日期: 2014-04-17打 印】【关 闭
 
 
编者按:2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面广量大,如不加关注,就可能变成监管的盲区。某村河道砌岸工程中标价为12.99万元,而变更联系单部分为14.12万元,变更率高达108.7%。现将有关情况通报。
 
某村河道砌岸工程项目包括155米挡墙砌筑、塘渣回填、河埠头整修及新建、河道清淤等工程,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012年8月10日,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投标,标底价146948元,中标价129898元,下浮率11.6%。
2012年11月27日,街道、村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结论为合格,但未经水利主管部门验收,暂未获得项目补助。
立项经过
该村北岸头河道是个“死底”,防洪功能不强,且河岸交通安全隐患较大,该村计划将河道砌岸,同时将路面也做宽,减少安全隐患。
工程于2012年初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原计划路面宽度为8米,但按水利部门立项要求路面宽度不能超过4米,为了争取水利项目资金,村级按路面4米宽度自行请人设计图纸(未经正规机构设计),并根据村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由街道聘用的某中介组织编制预算。
后因工程列入水利建设项目需征收河道征用费10多万元,金额几乎与工程预算相当,村里放弃了立项。
工程完工后,村里考虑到工程投入资金较大,又向街道提出希望能得到上级补助,经街道与水利部门沟通后,列入了市2012年度乡镇水利工程第二批项目建设计划(虞水〔2012〕89号)。
变更情况
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14日,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对该工程进行了决算审计。工程送审造价271152元,审定造价263720元,核减造价7432元,变更联系单部分141254元,变更率108.7%,变更量较大。主要是由该工程路面从原来设计的4米加宽至8米所引发的。
某村河道砌岸工程变更情况表
变更内容
预算变更金额
占合同造价比率
占总变更量比例
增填塘渣
79236
61%
56.09%
增加砌岸
39401
30.33%
27.89%
增加踏道(5个)
10069
7.75%
7.13%
河道疏浚
12548
9.66%
8.88%
合计
141254
108.7%
/
工程变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增填塘渣。为了争取水利项目资金,按路面4米宽度编制预算,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根据道路的实际功能需要,按路面平均8米的宽度建设,导致增加塘渣约1500立方米,增加工程变更79236元,占总变更量的56.09%。
二是增加砌岸。因路面加宽,道路拓宽至河道中心线,导致挡土墙深度加大,增加工程变更39401元,占总变更量的27.89%。
三是新增踏道。为了增加工程用途,新增踏道5个,增加工程变更10069元,占总变更量的7.13%。
四是河道清淤。工程立项前,村民怕影响河道两边房屋的基础,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要求河道不清淤。待工程开工河水抽干后,发现河道清淤不会对河边建筑安全造成影响,村民为了河道清洁又要求河道清淤,增加工程变更12548元,占总变更量的8.88%。
责任分析
该工程从合同造价129898元到送审造价271152元,变更率108.7%,街道、行政村、中介组织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某村 作为业主方该村负有主要责任,反映出村主职干部缺乏必要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一方面工程未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变更随意,工程从路面设计的原4米加宽至8米。另一方面由于路面加宽倾占河道,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某街道 对工程变更把关不严,对村级随意变更和侵占河道行为未加以制止和纠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在工程完工后,明知该工程已不符合水利立项的要求,仍与水利部门沟通,帮助行政村成功争取水利补助项目。
某中介 对该村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无原则地满足,预算编制不够规范、细致,仅凭村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也未到现场踏勘,导致预算编制不够准确,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处理意见
市纪委已分别与街道、村和中介组织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重申相关规定,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加强村级工程规范管理的规定,特别是要把好工程前期设计和预算、中期变更、后期决算等关口,严格操作程序,切勿随意变更。
 
(原载于《廉情参阅》2013年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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