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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十二:某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提供虚假材料案
发布日期: 2014-04-17打 印】【关 闭
 
 
编者按:近日,区监察局在走访中发现,某村的个别干部,对该村新实施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结算审计价格有异议。为此,区监察局要求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对造价重新审计,现将调查情况通报。
工程概况
某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于2012年10月22日进行招投标,预算确认价为398442元,中标价为357004元,下浮率10.4%,由绍兴市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工程合同期为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2月25日,共计60天。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2013年5月25日。
2013年5月底和6月初,村、乡二级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和复验,结论均为合格。
2013年10月20日,工程结算书送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
2013年10月底,审计中心将该工程委托某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该工程送审造价为390725元。
2013年11月8日,该中介出具了审计报告(虞明审〔2013〕282号),核减造价93345元,审定工程造价为297380元。
2013年11月13日,审计中心根据报告,出具确认书(虞农审确〔2013〕203号)。工程款已支付10万元。
核查情况
2013年12月底,在村级换届选举后,该村有村干部对工程造价提出异议,并多次到乡政府反映。
2014年3月,审计中心组织人员到现场对该工程结算情况进行重新审计调查,发现情况与原审计报告出入较大。
审计调查结束后,审计中心组织乡、村、施工方、原审计单位对工程的结算价格进行重新核实,确定为191240元。在中介原审计核减93345元的基础上,再核减了106140元,共计核减199485元,核减率为51.1%。再核减的内容为:
1、污水管道工程量不到,核减44471元;
2、灌砌基础、塘渣、挡土墙工程量变化,核减31548元;
3、砖砌窨井数量不到,核减30121元。
经调查核实,最终核定的价格,同该中介原审计结果产生较大差异,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该村提供虚假的工程资料。该村为争取更多的上级扶持资金,向审计中心提供虚假的工程量清单资料,夸大工程量。经核对发现,该村在工程完工后,编制了两份工程量清单资料,一份是夸大工程量的清单资料;另一份是真实的按实测量的资料。
2013年10月,该村向审计中心申报结算审计时,上报的是虚假的清单资料。
2014年3月,审计中心调查核实时,该村提供了真实的清单资料。两份资料差别较大,相差部份多数是地下隐蔽工程,现场审计时难以核实,主要依据村干部和施工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正因为这个原因导致误差为87598元。
二是中介审计人员现场审计不到位。该中介在现场审计时距工程完工已有半年多,一些窨井被杂草和垃圾掩盖,虽存在“现场测量核实有一定难度”的因素,但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时没有仔细测量,工作不够认真负责,在挡土墙工程量的确定上出入较大,其误差为18542元,责任误差率6.2%。
处理意见
1、工程款结算以调查核实金额为准。目前已支付工程款10万元,根据调查核实的金额,余款为91240元。
2、对村干部进行处理。乡纪委根据村干部在工程管理上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按照农村“三资”管理和村级工程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实施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全乡通报;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在相关工程承接中限制资格。
3、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理。按聘用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该中介机构向审计中心作出书面检查,扣除该中介机构对该工程审计的相关费用1500元。
 
(原载于《廉情参阅》2014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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