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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查双保”中介监管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07-15打 印】【关 闭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部门职责. 2

 

5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 3

 

6 创新举措. 4

 

7 考核评价.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监管示意图.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考评表. 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

本标准由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绍兴市上虞区委监察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双查双保”中介监管的术语和定义、“双查双保”政府监管职责、“双查双保”中介管理、创新举措和考核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双查双保”中介监管服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查双保”

即“查假保底线、查漏保公平”,是指严查中介提供的虚假证明、虚假报告、虚假发票,保法律底线;严查项目设计漏洞、设计变更,保市场公平。

3.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3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监管

对参与政府性资金资产资源项目管理社会中介机构执业服务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3.4  

“十佳一差”

每年在从中介机构评中评选出的10个执业行为规范、服务优质的优秀中介机构和1个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的较差中介机构。

4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部门职责

4.1 牵头部门

4.1.1 发改局的职责包括:

a)   每季一次应对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b)   会同行业主管单位做好中介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制订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考核办法和“十佳一差”中介机构评选办法,年终组织开展考核、评选工作;

c)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专项抽查等相关工作。

4.1.2 监委的职责包括:

a)   组织召开“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工作季度联席会议,并牵头做好“一季三报告”工作;

b)   负责查处政府性“三资”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

c)   参与做好对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考核和“十佳一差”中介机构评选工作。

4.1.3 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的职责包括:

a)   牵头做好“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做好中介信息登记备案、公开和信息更新工作;

b)   开展政府性“三资”项目中介信息登记备案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把好中介执业服务准入门槛;

c)   完善中介监管平台内容,配合做好违规违纪违法案例的曝光、通报;

d)   参与做好对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考核和“十佳一差”中介机构评选工作。

4.1.4 财政局的职责包括:

a)   会同市场监管局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b)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做好中介机构专项抽查等相关工作;

c)   参与做好对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考核和“十佳一差”中介机构评选工作。

4.1.5 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包括:

a)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专项抽查等相关工作;

b)   参与做好对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考核和“十佳一差”中介机构评选工作。

4.1.6 审计局的职责包括:

a)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情况的审计监督,每季一次对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b)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专项抽查等相关工作;

c)   参与做好对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考核和“十佳一差”中介机构评选工作。

4.1.7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包括

a)   负责做好中介机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收集报送工作,并做好联席会议要求的相关工作;

b)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专项抽查等相关工作;

c)   会同财务部门监督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4.1.8 建管局的职责包括:

a)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专项抽查等相关工作;

b)   参与做好对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考核和“十佳一差”中介机构评选工作。

4.2 配合部门

包括发改局、建管局、水利局、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环保局、建设局、农林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局、文广旅游局、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政法委、消防大队、气象局等10多个行业主管(协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a)   负责做好对各自分管行业内的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指导,督促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监管档案,强化档案资料保密管理;

b)   负责做好对各自分管行业内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

c)   积极营造良好的中介机构执业环境,保护其正常、合法的执业行为,不得以请托、利诱甚至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介机构正常执业;

d)   根据中介服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公约,把好中介执业服务准入门槛。

e)   负责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组织机构,收集上报各自行业内中介机构名单、信息和相关调研文章;

f)   配合做好对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考核和“十佳一差”中介机构评选工作。

4.3 其他部门

4.3.1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部门(含委托授权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时,要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到的中介机构都应在“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平台上备案登记。

4.3.2 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较多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包括:

a)   履行告知义务,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方),在与相关中介签订合同时,要把好审核关,并督促中介及时到“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平台注册登记,确保信息、材料有效性,并在10日内做好项目备案;

b)   把好中介服务费用支付关,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方),在委托合同签订后中介服务费用结算前,有中介机构未到“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平台开具《登记备案证明》的,不得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c)   中介业务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方),需履行好中介监管主体责任,通过手机扫描备案证明上的二维码方式,做好对每个中介项目服务质量的测评工作。

5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

5.1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示意图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监管示意图详见附录A

5.2 中介执业行为监管

5.2.1 中介信息登记备案

凡涉及政府性三资管理的中介执业服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并督促相关中介及时到“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平台进行办理信息登记备案手续,并保持信息动态更新。未办理手续的,暂停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中介机构在发生资质调整、执业范围、经营场所等证照变更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设分支机构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负责审批、登记的部门,应及时通知中介机构到“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变更。

5.2.2 中介责任追究

定期定向抽查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法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

5.3 项目设计变更监督

建立调查问责机制,由监察局会同发改局、审计局和财政局等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中设计变更项目进行解剖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由于主观原因产生设计超比例变更的、以及违反变更报审程序的,视情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重点调查以下项目:

a)   对政府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设计变更总额超过合同价10%的项目;

b)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总额超过合同价8%的项目;

c)   其他项目设计变更出现异常情况的。

5.4 项目审计监督

5.4.1 一般要求

审计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监察、发改、财政、税务、建设、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电力、金融等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5.4.2 建立备案机制

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区)审计局下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进行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备案工作。

5.4.3 抽查审计监督

县(区)审计局下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实行定期组织抽查的方式对工程备案项目的中介执业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6 创新举措

6.1 联席会议制度

6.1.1 应建立由监委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农林局、审计局、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等部门为主体,相关业主单位、行业主管(协管)部门为补充的“5+X”联席会议机构。

6.1.2 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分析上季度一季一报告、中介监管形式和工作落实情况,部署本季度的解剖项目、监管方向和工作任务。

6.1.3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按“深入解剖、重视实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政府投资项目、村级建设工程中弄虚作假、错漏严重、违规执业以及存在其他不良行为,重点理清中介机构、建设单位、监管单位等相关责任人主观方面的问题,根据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6.2 “一季三报告”工作机制

每季度由发改局、审计局、农林渔牧局牵头,分别对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计情况进行分析,形成以追查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的主观故意为重点,以调查变更异常为突破口的三个书面报告,分别包括“一季一报告”、“一季一通报”、“一季一评估”。

6.3 “十佳一差”中介机构评选

6.3.1 在每年评选前,由“双查双保”中介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根据各主管(协管)部门监管的中介机构数量以及当年度参与政府性“三资”执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情况,确定“十佳”分配名额。

6.3.2 通过中介自评、部门推荐、研究审定定流程评选出执业行为规范、服务优质的优秀中介机构10个,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的较差中介机构1个;

6.3.3 对评选出的“十佳”中介机构,给予表彰;对评选出的“一差”中介机构予以曝光。

7 考核评价

7.1 实施组织

考核评先工作由发改局牵头,“双查双保”中介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相关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合实施。

7.2 考核对象

监管工作的考核对象应包括:

——“双查双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协管)部门;

——各乡镇(街道)以及承担政府投资建设任务较重的部门。

7.3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见《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考评表》(参见附录B)。

7.4 结果运用

对用请托、威胁甚至逼迫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介正常执业,或监管不力,导致中介出现严重纰漏,造成较大损失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相关单位的评先评优资格。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监管示意图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监管示意图见图A.1

图A.1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监管示意图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考评表

序号

考核内容及分值

自评分

考评分

1

岗位

目标分

60分)

主要考核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监管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优秀55-60分,较好45-54分,一般35-44分,差34分以下)

 

 

2

基础

工作分

40分)

主要考核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平时活动的参与配合情况(优秀36-40分,较好31-35分,一般26-30分,差25分以下进行评分)

 

 

3

附加分

在中介监管机制建设上有重大改革创新,使中介机构更好发展的,相关单位加5-10分;调研报告、信息被“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平台刊出,或在相关媒体上发表的,相关单位每篇加2-5分。

 

 

 

 
 
版本所有:绍兴市上虞区“双查双保”中介监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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