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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07-15打 印】【关 闭
 
 
 

急联动机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介监管应急联动实施的组织领导机构、工作职责、运行机制、问责措施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虞区中介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关于进一步提升执行力的意见(试行)》

《关于深化执行力建设对等问责办法(试 行)》

《关于“两抓一问”的实施办法》

3 组织管理

3.1 组织机构

3.1.1 由监察局牵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组,发改局、财政局、农林局、审计局、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等部门为应急联动牵头部门。

3.1.2 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经信局、国土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局、教体局、卫生局、水务集团、交通集团、农办、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娥江旅游度假区、高铁新城和20个乡镇街道等业主部门、乡镇街道以及行业主管(协管)部门为应急联动配合部门。

3.2 工作职责

3.2.1 区发改局应全面负责“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应急处置重点工程推进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突发事件组织牵头工作,以及负责牵头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进度过程中的问题调查处理,问题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3.2.2 区监察局应负责核实“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应急处置中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对典型案例应进行曝光、通报。

3.2.3 区财政局应负责牵头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和村级工程建设中骗取、滥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应督促相关部门收回违规支付的财政资金,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2.4 区农林局应负责牵头村级项目建设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调查村级工程建设中设计、预算、变更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和建设。

3.2.5 区审计局应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调查政府投资项目中设计、预算、变更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和建设。

3.2.6 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应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和“三资”项目中介信息登记、招投标项目监管和其他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应做好中介监管平台内容审核把关,配合做好违规违纪违法案例的曝光、通报。

3.2.7 区建管局应负责牵头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突发事件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存在问题的调查,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3.2.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负责做好中介机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收集的应急处置工作。

3.2.9 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经信局、国土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局、教体局、卫生局、水务集团、交通集团、农办、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娥江旅游度假区、高铁新城和20个乡镇街道等业主部门、行业主管(协管)部门,应负责配合各牵头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资料收集等工作。

3.3 运行机制

3.3.1 指导思想

政府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综合协调,中介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牵头,相关部门协作联动。

3.3.2 工作内容

主要工作包括:

——开展“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应急联动工作;

——迅速反应、及时调处中介监管问题;

——理清问题责任人,有效遏制工程腐败现象;

——保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程和重要工作顺利推进。

3.3.3 启动条件

3.3.3.1 区主要领导批示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村级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中介监管失责问题。

3.3.3.2 受媒体舆论高度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村级工程。

3.3.3.3 政府投资项目和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3.3.4 组织协调

发生符合启动条件工程建设问题时,应:

a)   各牵头部门、业主部门、行业主管(协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b)   及时报告“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办公室,由牵头部门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c)   报“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分管领导审批;

d)   协调各部门组成督查组,立即开展调查解剖,查清事实、查实原因、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e)   组织中介监管联席会议审议。

3.4 问责措施

3.4.1 在“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应急处置不及时、处理不当、工作不力、拖延时间、推诿扯皮,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牵头部门、业主部门、行业主管(协管)部门实行责任倒查,区监察委将启动问责程序。问责依据包括:

——《关于进一步提升执行力的意见(试行)》;

——《关于深化执行力建设对等问责办法(试 行)》;

——《关于“两抓一问”的实施办法》;

——其他问责办法。

3.4.2 对中介、建设、施工和监管等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监管不到位和偷工减料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相关责任人,由相关部门视情予以通报曝光、禁止经营、约谈整改、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等问责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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