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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标准》意见征求稿
发布日期: 2019-07-15打 印】【关 闭
 
 
 

档案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档案管理的职责、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档案的借阅及销毁等 内容工作程序和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上虞区档案管理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工作职责

应由区“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办公室(区发改局)确定一名干部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保密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档案文件的收集、上报工作。

2.2 归档范围

2.2.1 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包括以下几种: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相关文件;

——中介监管联席会议纪要;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相关文件签发稿、审批稿、正式文件;

——各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上报工作材料;

——工程项目调查解剖材料;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一季一报告、一季一通报、一季一评估等材料;

——被通报问责材料和整改材料;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相关培训、会议材料;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相关工作计划、总结;

——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2.3 归档要求

2.3.1 归档材料应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2.3.2 撰写的文字应是铅印、胶印、油印、计算机打印、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应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或纯蓝色墨水以及复写纸书写。

2.3.3 归档的文件种数、分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2.3.4 归档档案应及时维护、更新。

2.3.5 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2.3.6 归档资料应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归档材料因受潮发霉受损。

2.3.7 应将每份档案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2.3.8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应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2.3.9 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2.3.10 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2.4 档案借阅

2.4.1 档案只有区“双查双保”中介监管成员单位内部人员可以借阅,借阅者均应报区“双查双保”中介监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未经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应私自翻看查阅档案资料。

2.4.2 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双查双保”中介监管办公室。

2.4.3 档案管理人员及借阅者均应对档案内容严格保密,不应泄露档案材料内容,如发现遗失应及时汇报。

2.4.4 不应拆卷及任意抽、换卷内文件或剪贴涂改其字句等;不应任意摘抄或复制案卷内容,如确有需要,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摘抄或复制。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不应在档案材料中写字、划线或作记号等。

2.4.5 不应转借,应专人专用。用毕按时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应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2.5 档案销毁

2.5.1 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应销毁档案资料。

2.5.2 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提交中介监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销毁。

2.5.3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2.5.4 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应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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