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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查双保”中介监管管理规范》意见征求稿
发布日期: 2019-07-15打 印】【关 闭
 
 
 

“双查双保”中介监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虞区中介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计分指导意见》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

4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4.1 基本原则

4.1.1 本标准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国债;各种捐款、附加、基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等);

——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政府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的借贷资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4.1.2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1.3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政府集体决策、部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协同管理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跟踪审计制,确保投资控制和工程质量。

4.1.4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建设局、建管局、农林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教体局、气象局、档案局、消防大队以及招投标监督办(市便民服务中心)等有关政府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水利局、农林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名称需要修改)

 

4.1.5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计划安排、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4.2 项目前期管理

4.2.1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两区”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投资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充实和完善。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4.2.2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审批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除需要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和工程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并审批;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应仅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的项目应审批设计方案及概算。

4.2.3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项目技术复杂程度,应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2.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

4.2.5 对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城市景观要求和市政府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个以上的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估算书),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

4.2.6 项目业主应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探,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规范),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

4.2.7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和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4.2.8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超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选址地点、项目业主、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4.2.9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4.2.10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须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各相关部门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上报。

4.2.11 政府投资项目应试行模拟审批,模拟审批制的实施按相关意见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前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提前介入审批过程,进行预审查。对基本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可出具初步审批意见,使项目尽快进入下一步审批环节。

4.3 项目计划管理

4.3.1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能,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局应负责汇总,与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项目用地衔接,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4.3.2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具体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年度财务数及资金来源、项目用地落实情况、年度建设形象进度;

——项目责任部门和责任乡镇;

——待安排的前期项目和前期工作费用;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4.3.3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向各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各主管部门通知项目业主。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变更。

4.3.4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包括应急项目),应由项目业主通过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经综合平衡后,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4.4 项目资金管理

4.4.1 区财政局应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保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并根据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4.4.2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业主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核算,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4.4.3 政府投资项目与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原则上资金应同步到位,严禁套取政府资金。

4.4.4 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应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4.5 项目建设管理

4.5.1 政府投资经营性项目在可行性报告批准前应明确项目业主,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5.2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代建制项目的具体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予以明确。

4.5.3 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公益性急需建设但暂时缺少相应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BT模式。BT模式的具体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4.5.4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重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进程的管理,建立建设进度报表汇总制度,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下属项目业主进行监督和管理,每月汇总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并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并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协调项目的实施。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实施建设进行管理,真实报告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4.5.5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中标结果抄告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专业审计分局和招投标监督办等有关部门。中标结果作为政府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的依据。

4.5.6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建设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4.5.7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出具履约担保函。

4.5.8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超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4.5.9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专业审计分局应对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应根据审计结果对竣工决算进行批复。未经审计、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5.10 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

4.5.11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内容建成后,应按照《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再进行竣工验收。

4.5.12 项目业主应于竣工验收后向市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6 项目监督管理

4.6.1 市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应依法进行监督。

4.6.2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负责日常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对重大项目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实行稽查制度。市财政局应对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专业审计分局应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预算、决算和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局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监督检查。市招投标监督办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建设局等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6.3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市政府。

4.6.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4.7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4.7.1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应每年初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4.7.2 对符合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教体局、水利局、卫生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好项目的实施。

4.7.3 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并组织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申报和建设实施中对难以协调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请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水利局、农林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与上级职能部门联系,为重点项目申报做好配合、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相关乡镇(街道)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征迁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4.8 法律责任

4.8.1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并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应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其他违规行为。

4.8.2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8.3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监察局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违规批准设计文件和概算的;

——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其他违规行为。

4.8.4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4.8.5 违反本标准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考核奖励

对有建设任务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在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上作出贡献,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5.1 基本原则

5.1.1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进上虞市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标:

a)   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b)   规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5.1.2 符合5.1.1规定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业主报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虞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同意后,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不进中心自行组织招标发包,但有关情况应报监督办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办的监督。

5.1.3 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查备案,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项目,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在建工程因设计变更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宜)分割的部分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查备案,可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其他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外,是否采取招标的方式,由业主自行决定。

5.1.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1.5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应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应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1.6 监督办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起草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起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和场(中心)内、场(中心)外全方位的监督;

——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审查;

——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5.1.7 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为:

——办理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等相关手续;

——负责对直接发包工程的审批;

——对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执法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建管、电力等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房建、电力各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管理。

5.1.8 中心是依法受理建设工程交易项目、发布信息、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

5.1.9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5.2 招标

5.2.1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下列项目经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核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项目有特殊要求;

—— 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

——由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招标而不宜公开招标的;

——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5.2.2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提交由中心统一设计的招标申请书,由有关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报监督办备案;

——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中标人确定前保密);

——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按要求向监督办、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中标结果公示;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督办、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及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2.3 建设工程招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  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5.2.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

·           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           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           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重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指标已基本确定;

·           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5.2.5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规范文本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专业审计分局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监督办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5.2.6 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报刊或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的地点和时间、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有监督办进行审核。

 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乡镇还应通过广播、有线电视等传媒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天。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5.2.7  建设工程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投标人的编制业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送专业审计分局审核。

5.2.8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监督办审查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2.9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时间可适当缩短。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7日;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最短不应少于3日。

5.3 投标

5.3.1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采用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招标人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10家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10家以上、20家以下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10家投标人;20家以上的,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5家。

招标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5.3.2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但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按要求归还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3.3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中心由招标人签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书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书。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为无效的投标书,招标人不应签收。

5.3.4 投标人在参加投标预备会议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由中心设立统一专户,统一代收代退。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经告知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

5.3.5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标准5.3.3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

5.3.6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应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应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5.3.7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5.4 开标

5.4.1 一般流程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或总监,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身份证件和证书。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参与监督。

中心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5.4.2 投标书要求

开标时,投标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不得进入评标:

——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的;

——投标书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5.5 评标及定标

5.5.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中心依法提供的专家库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应按照规范、严格的要求,经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同意,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人员原则上不应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应进入评标委员会。

5.5.2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5.3 评标、定标的依据

评标、定标的依据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5.5.4 评审比较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包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书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

——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5.5.5 评标方法依据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根据《上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计分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选择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报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备案。

5.5.6 评标后各事项要求

5.5.6.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5.6.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监督办备案。评标报告应按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5.5.6.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5.6.4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

5.5.6.5实行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中心大屏幕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5.5.6.6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监督办备案。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5.5.6.7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应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按本标准5.2.2的要求,将合同副本报有关单位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返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5.5.6.8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禁止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应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应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总量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应再次分包。

5.5.6.9应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5.5.6.10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中心依法按价格权限部门确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相关费用。

5.6 责任追究

5.6.1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5.6.2 监督办、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6.3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市监督办投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监督办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会同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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