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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标准》意见征求稿
发布日期: 2019-07-15打 印】【关 闭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项目前期工作中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乡镇(街道)政府、村集体的投资项目,可参照使用。需要上级政府投资综合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政府投资综合部门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殊项目

对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城市景观要求和市政府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较的政府投资项目。

4 工作要求

4.1 项目前期策划

4.1.1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绩效等进行比较分析,确定符合实际的建设内容、规模等。

4.1.2 对工程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或工程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编制建设方案报主管部门。

4.1.3 部门主要领导应参与项目建设方案研究,各部门年度建设项目应经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4.1.4 未经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应上报建设计划。

4.1.5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审查审批等项目前期工作,然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

4.2 项目计划编制

4.2.1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议。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议应明确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程序要求等内容,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项目业主,并通知各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4.2.2 各级各部门应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

4.2.3 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根据资金、土地、规划等要素保障情况,对各部门提出的投资计划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初步意见。

4.2.4 发改部门应把项目前期深度作为计划编制和调整的主要条件,未批复工可报告及初步设计的项目原则不应列为新建项目。

4.3 文件提交

4.3.1 项目建议书

4.3.1.1 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业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4.3.1.2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4.3.1.3 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议书,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认真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4.3.2 可行性研究报告

4.3.2.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业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为依据,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证明。

4.3.2.2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4.3.2.3 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认真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4.3.2.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市规划局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市环保局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市建设局应当提出拆迁安置意见,市财政局应当提出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4.3.2.5 小型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或建设内容比较简单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宜合并编制报批。

4.3.2.6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和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和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编制。

4.3.3 初步设计和概算

4.3.3.1 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有效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指标、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规定(规范)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不应随意更改被批准的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地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若确实需要变更,应得到原批复机关的同意。

4.3.3.2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

4.3.3.3 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和概算,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认真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4.3.3.4 特殊项目的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个以上的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估算书)。规划设计方案应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确定最终方案。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4.3.3.5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应批准初步设计。

4.4 审查

4.4.1 应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资格审查,严禁挂靠的设计人员承接项目设计。

4.4.2 应加强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4.4.3 发改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组织专家组进行初步设计专业审查。

4.4.4 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勘察和设计质量专项检查,且应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4.4.5 对被通报的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4.6 项目业主应将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审查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的标准,设备等是否配套合理,采用的依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和专业工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审查设计和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内容相一致,有无提高或降低标准等。

——审查设计和概算编制的依据、深度、办法等重大问题是否有差错,是否按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编制。

——审查工程量、计价指标、其它费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有无重复、交叉、漏项等。

4.4.7 概算审查与初步设计审查应同步进行,但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概算审查可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对概算的初步审查。

4.4.8 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包括初步设计概算的初审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概算审查机构应对修改后的设计概算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批。

4.4.9 设计单位的概算编制和概算审查机构的概算审查,应以法定的标准、规范作为编制与审查的依据。没有现成依据的,应及时制订。

4.4.10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前,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4.5 培训考核

4.5.1 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高对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新上岗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熟悉项目前期、管理、变更等业务,相关部门应组织培训,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投资管理等相关规定。

4.5.2 加大前期工作质量考核,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对因主观原因导致前期工作不到位而发生调整、半年度实施类项目调整比例超过15%的建设部门以及因配合不力而影响前期进度的审批部门、乡镇(街道),在政府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中应给予加倍扣分,同时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相应扣分。

4.6 部门乡镇联动

4.6.1 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排项目建设计划时应主动与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就要素保障情况,与乡镇(街道)就项目政策处理进行对接,提高项目的可行性。

4.6.2 各项目审批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进程,配合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应及时办理选址、环保、水保、用地等预审或批复手续。

4.6.3 各乡镇(街道)应加大征地、征迁等前期政策处理力度,避免因政策处理不到位而影响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影响工程开工建设。

5 费用及后续要求

5.1 项目的各项前期咨询评估费用应暂由市财政专户列支堑付,待项目批准实施时列入项目总投资中,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局分摊核销。

5.2 项目业主应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为依据,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5.3 对没有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概算审批的项目,不应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应进行招投标,各有关部门不应批准开工。

5.4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应擅自变更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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