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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对中介组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17打 印】【关 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自《上虞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虞政办发〔2007279)实施以来,各乡镇、街道通过聘用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对村级工程审计管理,对节约村集体资金、规范农村“三资”管理起到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一些乡镇、街道聘用的中介组织在村级工程审计中存在着“审计标准放松、审计核减率偏低、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村级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为了从严规范村级工程审计监督切实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规范中介组织的聘用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公开的方式筛选中介组织,在落实聘用中介组织前经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审核并备案。每个乡镇街道聘用的中介组织须在2家以上。对聘用的中介组织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审计责任、考核办法、奖惩措施、审计费用等条款。聘用委托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二、实行竞争考核淘汰式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对聘用的中介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组织一次以上的检查。组织聘用中介组织之间互查和上级业务单位检查,对中介组织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认真负责的采取续聘、宣传,对工作失误多的采取谈话、扣减审计费。对检查中发现年度内责任误差连续两次5%以上的,及时中止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并引发信访、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及时通报并淘汰更换。对聘用中介组织实行严格的进出机制,要依据核减率高低和年度检查考核业绩至少每两年淘汰更换一家以上的中介组织。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的要求,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在年度内发现聘用的中介组织在审计中出现“黑名单”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内容,统一列入“黑名单”,并上报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由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在全市予以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市、乡镇街道两级要及时中止聘用合同,并在两年内不得将其列入聘用的范围。
四、规范审计委托的业务范围。村级工程在立项后原则上均需按要求编制预算。对列入招投标管理的村级工程、超规定限额的变更工程,须编制规范的预算。各类村级工程的预算编制、投资20万元以下村级工程的预算确认和结算审计须由乡镇、街道聘用的中介组织负责实施。严禁将村级工程的预决算审计业务交由聘用范围外的中介组织负责实施;严禁村集体以节约开支名义将村级工程的预算由无专业资质的村干部自行编制。今后凡不规范的预决算,市、乡镇街道两级在组织审计前予以退回。
五、确定合理的中介费用。各乡镇、街道要保证聘用中介的审计费用,对聘用中介组织的费用要参照浙江省规定的审计费用标准和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的付费标准实施,防止出现对聘用中介组织付费打折或标准明显偏低情况。审计工作经费要按照《上虞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虞政办发〔2007〕279号)的要求,由乡镇、街道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在村级工程审计工作中对中介组织的管理职责。在审计管理中,出现乡镇街道、村两级干部指使中介组织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信访及“套取“上级扶持资金的,实施问责机制,除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外,由纪委监察局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上虞市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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