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规范村级工程的审计管理,防止在村级工程审计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对市、乡镇街道两级在村级工程审计中聘用的中介组织实施“黑名单”制度管理,相关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市、乡镇街道在村级工程审计管理中聘用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列入“黑名单”范围。市、乡镇街道所聘用的中介组织在村级工程审计中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均列入“黑名单”。
1、审计中事先同施工方达成默切,明显偏向于施工方,年度内造成责任误差连续两次在5%以上的并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
2、盲目听从于有关村干部,借争取村集体扶持资金之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并造成财政扶持资金损失的;
3、审计中因程序不到位、方法上失误等原因造成村民上访、纠纷或其他社会问题的;
4、审计中未到现场、核对计算粗糙、工作方法简单造成核减率低、检查中发现年度内责任误差连续两次在5%以上的并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
5、年度考核中有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同时认为不合格的。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处理。聘用的中介组织出现上述事项之一的,市、乡镇街道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出如下处理:
1、上报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黑名单”后,一星期内进行核实;
2、中止聘用合同。经查实,确实属于“黑名单”范围的中介组织,聘用单位在次月起对其解聘,中止聘用合同;
3、扣除费用。对经查实涉及到的村级工程,聘用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扣除相关的审计费用;
4、全市通报。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由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在全市予以通报;
5、后期惩处。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市、乡镇街道在两年内不得在村级工程审计管理中将其聘用。并将情况同时报送市国家专业审计分局。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虞市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