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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市定涉企政策性奖励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4-04-17打 印】【关 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定涉企政策性奖励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对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执业行为,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09〕18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市定涉企政策性奖励项目审计(包括资产评估、经济鉴证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虞市内注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执业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二)执业三年以上,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
(三)近三年内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出具的工作结果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取1至2家具备相应资质和符合政策性奖励项目审计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 通过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采购结果和审计要求与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服务期限一般为二年,以签订合同为准。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不保证已签合同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服务期内一定得到项目审计业务。
第七条 对确定的应审计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以一定方式从已签合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项目审计单位。
第八条 被确定参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推荐参审人员,并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和资料,填报参审人员基本情况表, 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第三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开展审计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调查,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撰写审计报告等,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否则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权中止与其签订的协议,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中途撤换人员。特殊审计项目,需另聘请相关专家的,由中介机构提名,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聘用,所需费用由中介机构支付。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对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存在争议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保密制度。社会中介机构应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参审人员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归档立卷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回避制度。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参审业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限时办结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的大小规定不同的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从社会中介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核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至社会中介机构形成书面审计结果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的时间止。若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长审计期限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延长。
第十五条 建立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项目复审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成立复审小组抽取一定的项目进行复审。
 
第四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依据以上管理规定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参与涉企财政奖励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考核内容:年度内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全部审计项目分单个企业项目进行考核,汇总后平均计算分值。
(三)计分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计分实行扣分考核法。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工作履行情况。(30分)
(1)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工作安排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指派相关人员到项目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扣3分。
(2)未将参审专业人员名单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扣2分。
(3)中介机构接受项目委托后,未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的扣3分。
(4)不服从项目主管部门工作安排的,发生1次扣1分,扣完4分为止。
(5)参审人员未能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归档立卷工作的扣3分。
2.业务执行情况(40分)
 (1)未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取证的扣3分。
(2)未就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进行书面承诺的扣2分。
(3)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争议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的,出现1次扣2分。
(4)经过复审,复审审定值小于社会中介机构审定值3%以内的,视情况扣3至5分。
3.制度遵守情况(20)
(1)参审人员未按规定采取回避措施的扣2分。
(2)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出现1次扣2分。
(3)项目未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每延迟1天扣2分。
4.满意度情况(10)
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满意度分值计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考核办法对其审计项目实施考核,年度终了后,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各部门考核分值,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审计服务费的计算
 
第十八条 审计服务费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算,不再另外计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本项目审计服务费:
(一)经过复审,审定值在社会中介机构审定值的基础上超过3%的。
(二)审计项目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审计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
(五)向项目被审计单位收取与本审计事项相关的费用。
 (六)审计结果引起诉讼并败诉的。
(七)不当行为给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带来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费的计算,必须还要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由市财政局最终审核确定。按计算的应付审计服务费10%为质量保证金,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含)的全额拨付审计服务费, 95分至90(含)之间的扣质量保证金10%至50%,90分以下的扣质量保证金额100%。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结束后,社会中介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审计服务费申请,市财政局会同政策主管部门将审核确定的审计服务费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与第三方串通行为的,停止其审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市定政策性奖励项目的审计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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