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9月,市纪委、农林局、农办、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工程监督的意见(试行)》,各乡镇、街道认真贯彻执行,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某镇的通报转发。
某村公厕工程(共7座,中标价34.8145万元),自2011年10月立项建设以来,中标单位擅自非法转包,村干部疏于管理,懒于监督,放任自流,未严格按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较差,群众意见较大。镇工程验收小组先后组织了3次验收,责令落实整改2次,仍未达到预期效果。
从该村级工程存在的问题中,反映出该村村干部平时工程管理思想不够重视,责任意识淡薄,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值得深刻反思。该村必须深刻吸取教训,牢固树立“工程不规范操作是诱发村级腐败的重要源头”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规则意识,有效探索对村级工程监督管理的新方法,严格执行村级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希望各村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要严格按照镇党委[2012]86号文件中有关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特别是村级“一把手”要切实加强对村级工程的监督管理,村监会要积极主动参与监督管理。
凡从2013年起立项建设的村级工程,将严格执行虞纪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对变更不按要求实施、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对中标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参与镇范围内的工程投标,并函告市有关部门;取消该项目获得上级部门补助资格,并暂停立项该村下一年度项目;对村主职干部严格执行村级创业承诺责任制考核、履职保证金等制度,实行诫勉谈话,取消综合先进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原载于《廉情参阅》2013年第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