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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十一:某中介违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违规多收招标代理费
发布日期: 2014-04-17打 印】【关 闭
 
 
编者按:今年以来,区纪委(监察局)围绕“双查双保”目标,出台监管办法、搭建监管平台、落实监管措施,对中介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各方反响较好。现将某中介的违规行为通报。
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上虞市某公司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对某工程的工程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实施招标代理,后由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的76.8%中标。
2011年1月,上虞市另一公司以“时间紧、任务重;上级单位要求在年底前完成设计招标;代理费金额比较低”为理由,向上虞市招投标监督办公室报备上虞市不宜招标发包建设工程审批表,指定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另一工程设计、勘探、工程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企业,并按照前一工程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两个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上规定,受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内容为:招标公告的刊登、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限价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备案等。
截止目前,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两个工程实施临时办公房、监理、主体工程、监测、对讲系统、景观设计、附属配套工程、幕墙设计、电梯、楼盘设计、基坑围护设计、地质勘探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分别收取招标代理费576585元和499850元,合计1076435元。
存在问题
(一)违规承接招标代理项目
经查,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经济信息咨询的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总部位于温州。
2008年2月,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虞设立分公司,地址在市区某大厦,负责人吕某。分公司把招标代理业务以内部风险承包方式承包给龚某,并由龚某自行以公司名义出面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分公司按照业务量的10%向龚某收取费用。
2010年10月,为承揽前一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章某与龚某达成共识,由章某负责与某局领导搞好关系,并支付给龚某工程量25%左右的挂靠费用,由龚某以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面承揽业务。
2013年4月,在查办某案件中查证:在实施前一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章某为承接该招标代理项目,先后多次送给某局领导购物卡等财物,最终章某以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面承接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违规多收招标代理费用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其收费标准为招标代理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两个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中规定,受托人均需提供招标限价编制工作。招标限价编制,经向相关中介机构咨询,招标限价编制就是标底编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招标限价编制服务项目,但其收取的费用却按照全过程标准收取,因此存在多收招标代理费的情况。
处理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且未按规定收取费用,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活动,监察局会同建设局、审计局与相关当事人进行约谈,追回违规多收的236856.7元招标代理费用,责令当时单位及时整改自身存在问题。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某局该项目管理人员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上述问题的发生,责令该局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原载于《廉情参阅》2014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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