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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廉政网:上虞探索建立工程变更“容错免责15条”
发布日期: 2016-07-08打 印】【关 闭
 
 
     上虞区章镇镇某村的一项工程,预算造价因设计单位第一次现场踏勘不够细致需变更26%。该工程预算的大幅度变更,既造成了工程的延期,又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按照该区相关规定,具备对村干部进行问责的要件。但是经调查核实,该工程在未实施前预算产生如此大的变更,主要原因是设计单位第一次现场踏勘不够细致造成,村干部在工作中未出现明显的工作失误或不规范,且发现问题后能及时提出,挽回集体损失37.3万元。经上虞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对相关村干部作出了免责处理的决定。

  碰到这样的情形具体该如何操作?日前,上虞区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在工程领域变更环节落实容错免责制度的实施办法》,列出工程建设领域变更环节党员干部容错免责15条正面清单,探索建立科学的试错机制。

  列出“容错免责”清单,15种试错情形将予免责

  结合“双查双保”工程腐败预防工作实践,对工程建设领域引发变更的各种情形进行梳理分析,明确党员干部没有主观故意、没有违纪破规、没有触犯法律等五方面15种情形引发的变更,经审查属实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为:一是因上级政策、规划、规范、标准等调整而引起变更的;二是因地质情况复杂,自然环境改变等客观原因引起变更的;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无主观故意,工程变更所造成的损失较小等情形的;四是由于勘测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等参建中介机构工作不负责任、工作粗糙等原因引起,建设单位已按合同规定落实对中介机构追责措施等情形的;五是其他原因引起变更的。

  如何防止政策乱用滥用?规范免责原则和程序

  坚持从实际出发,提出“领导为主、规范为先、把握要求”三大工作原则,明确免责主体是领导干部,重点是分清责任,关键是守住变更红线。免责程序分“五步”,即:程序启动、组织调查、结果认定、视情处置和适当公开。明确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工程变更原因引起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可通过个人申诉等渠道提出免责申请,启动免责程序;区纪委相关职能科室牵头有关纪检组织、专业人员组织调查;职能科室会同审理室提出免责方案,认定结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情作出相应免责处理,并通过通报、媒体、网站等相关方式,择时择范围公开。

  “在村级建设工程中,变更率不得超过20%;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各类变更总量控制在每一标段合同价的15%以内(不含50万元以下结算备案项目),其中合同价超过1000万的,设计变更率不得超过8%,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率不得超过10%。”在日前召开的工程领域变更环节落实容错免责制度座谈会上,上虞区纪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这是工程变更的一道界线。

  统筹工作标准导向,严格区分免责追责情形

  严格执行“三个区分”标准,统筹问责导向和免责导向,把有利于重点工程推进、有利于工程信访化解、有利于规范工程变更管理,作为工程领域变更环节落实容错免责制度的评判标准,切实解决乡镇、部门在重点工程推进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重点围绕全区重大决策执行、重点工程推进和重要工作落实,突出以追查主观过错为重点,既调查不作为,更查办乱作为。在问责调查过程中,按照问责清单,重点理清是否属主观故意行为,属于主观故意的,一律追责;属工作探索创新等出现的失误,则不予追责,把对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问题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为改革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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