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降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收费的意见
浙价服〔2016〕18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审改办、减负办,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62号)中“服务费用、服务时间均压缩20%以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94号)中“审批中介服务费用降低20%以上”的要求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现就第一批通过约谈,引导中介机构降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降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建议。根据浙江省发改委、审改办公布的《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经营服务类)》(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和企业反映,经梳理,“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消防设施检测”等15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为第一批引导降低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建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以上,时限三年。
二、做好降费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审改办、减负办要齐心协力,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拟定本地区第一批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降费的具体收费项目、降费建议标准和操作方案,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扩大降费项目范围,提高降费幅度标准。要会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会议、分批集中约谈中介机构等,明确具体降费要求,并由相关中介机构作出降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书面承诺。降费书面承诺应在中介机构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门户网站、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公开,同时通过行政审批服务网、智慧价格网向社会公布。
降低省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工作,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中介机构落实。
三、统一思想,健全机制,确保降费措施落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是省委省政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创造性开展降费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组织对降费措施和承诺执行情况的督查,确保审批中介服务降费承诺落地见效。要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积极引进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要强化对审批中介服务时限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完善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不断提高中介服务效率和水平。
各地推进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同时,为掌握和推进降费工作,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分别于11月底和12月底向省物价局报送工作进度和取得成效。(电子邮箱:fwjg@zjpi.gov.cn)。
附件:第一批建议降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附件
|
|
|
第一批建议降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1
|
发改部门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
2
|
公安消防部门
|
消防设施检测
|
3
|
国土部门
|
建设用地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4
|
国土部门
|
建设用地范围压覆矿评估
|
5
|
环保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
|
6
|
建设规划部门
|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收费
|
7
|
建设规划部门
|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
|
8
|
水利部门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9
|
水利部门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10
|
水利部门
|
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11
|
水利部门
|
重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
12
|
林业部门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13
|
海洋渔业部门
|
海域使用论证
|
14
|
海洋渔业部门
|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15
|
地震部门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
|
|
|
|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