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绍兴市上虞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绍兴市上虞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上虞区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考核。
第三条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会同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督办)、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对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设基本分(100分)、加分项(20分)。考核采用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进行计分的办法,考核周期结束后,重新计分。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监督办、区交易中心,应共同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相关代理机构有各种不良行为及相关考核扣分事项的,应及时录入附件一《代理机构日常工作考核登记表》。各考核单位应于每季末5日内将表格送至区监督办,由区监督办汇总备查。
第六条 对代理机构考核的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操作、交易组织、服务评价等方面,考核标准按附件四《绍兴市上虞区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考核标准》执行。“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打分项由代理机构依据考核标准年终自评后报送区监督办。区财政局将会同考核单位对代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标准有调整的,将另行公布。
第七条 代理机构的同一行为涉及不同扣分标准的,按最高扣分标准(扣分范围)内予以扣减。
其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加倍扣分。
第八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项目结束时要及时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将填写好的附件二《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放入项目档案中归档。
第九条 区财政局将联合区监督办,采用事前备案、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形式,对各代理机构进行全程管理。检查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检查、资料报送检查等方式有机结合。代理机构应主动配合检查。
第十条 考核结果根据分值进行排名。考核周期内,预算金额累计少于300万元或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少于3个的,暂不排名。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公众查阅、监督。该考核结果是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之一。
各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考核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对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代理机构,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代理业务,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如采购人委托限期整改的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事先报经采购监管部门同意。
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相关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相关领域经验,结合考核评价结果,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由区财政局、区招标投标监督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