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研究,现将《绍兴市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绍兴市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绍兴市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培育、壮大代理机构,促进代理机构向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方向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进入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考核管理。
第三条 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督办)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业主单位负责对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各有关考核管理部门,应根据考核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相关招标代理机构有各种不良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提出代理机构考核意见,按照考核标准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扣分额度,并报区监督办,录入考核台账。
第五条 代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业务承接、组织交易、业绩荣誉和创新成绩等,考核管理按《绍兴市上虞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标准》(见附件)执行。
考核标准有调整的,另行公布。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同一不良行为涉及不同扣分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扣分范围内)予以扣分。
其不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加倍扣分,构成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单项招标建安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年度征求业主单位意见,并及时收集、汇总招标项目代理服务业主评价表,作为业主对代理机构开展代理、咨询服务工作的评价。
“业绩荣誉”、“创新成绩”由被考核代理机构按年度自行申报后送监督办职能科室初审,并提交监督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重大错误认定处理,由监督办职能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监督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监督办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审定各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各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考核采用每半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计分的办法,考核计分每半年清零一次,上一周期内的考核计分(统一考核部分除外)不带入下一周期。
在同一考核周期内,扣分累计达到20分及以上的,由监督办按以下标准分别对其作出约谈、书面告诫或暂停其在上虞范围内的招投标代理业务:
累计扣分20分的,对其进行约谈;
累计扣分达到25分的,对其采取书面告诫;
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暂停招投标代理业务1个月;
累计扣分达到35分的,再次暂停招投标代理业务1个月,依次类推。
每个考核周期排名末三位,扣分未满处罚标准的,通报批评一次,并在“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在二年内通报批评二次的,限制其招标代理业务承接3个月。
有其他相关处理规定的,同时按其他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受到暂停承接业务处理的代理机构,除已签订招标代理协议外,在暂停期间不得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区监督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评选出若干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上虞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操作细则》(虞招监〔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