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变更的总体、总额控制、报审程序、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3 设计变更总体
3.1 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招标前的政策处理、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以确保设计变更“严格控制、规范有序、科学合理”。
3.2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会同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可行性、全面性、经济性视不同投资规模进行恰当评估,对重大项目组织施工图复核,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事前书面说明。
3.3 当发生设计变更应充分说明理由。
4 设计变更总额控制
4.1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率,经竣工结算审计后,各类变更合计增加率控制在每一标段合同价的15%以内(不含50万元以下结算备案项目),其中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内的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率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控制在8%以内。不应将与原工程无关联的内容以设计变更形式列入其中。
4.2 涉及抢险、救灾和为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而发生变更的项目,不受上述比率控制。
4.3 超过上述控制比率时,如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或补助的,暂停财政拨款,由建设单位提交市政府决定;如属乡镇、街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向市政府书面汇报相关情况,经同意后列入竣工财务决算。
5 设计变更报审程序
5.1 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补充意见》。
5.2 凡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单项设计变更(含市政府直属国有企业负责实施的项目和由区财政或相关部门补助建设资金50%以上的项目),在工程竣工后报审的,区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不予受理,应先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审计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受理审核此事后变更事项,其中单项设计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的遵循变更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5.3 乡镇、街道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事后设计变更应凭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会议决定进行受理。但在该合同段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审(批)的事后变更,其单项设计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仍遵循《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先由建设单位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受理。
5.4 工程设计变更涉及抢险、救灾和为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按规定及时履行事前报审(批)程序的,应在相关建设任务完成后报审,其审批权限不变。
5.5 发生其他形式变更时,其单项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的,也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6 隐蔽工程设计变更
6.1 隐蔽工程一般不应变更,特殊情况确需设计变更的,相关各方应书面说明原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企业应详细记录实际完成工程量,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应附有必要的影像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作为竣工结算审计依据。
6.2 隐蔽工程发生其他形式变更时,也应按以上标准执行。
7 附注:本标准是按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制订,以上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方面的程序和内容对本标准制订应是必要的,但对其中的变更控制比例、变更审批权限,以及审批、审核和其他相关监督的主体等可视地方实际来确定,特别如变更审计(审核)的主体可不局限于审计机关,或可以是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督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