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级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村级工程监督要求及其监督配套制度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村级工程的运行监督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半拉子工程
指工程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在实施过程中无故停止工程进度,且拖延较长时间无法完工的情况。
2.2
工程建设
指为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进行的有组织、有目的的投资兴建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建造、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工作。
3 村级工程监督要求
3.1 乡镇、街道基本要求
3.1.1 乡镇、街道纪委书记不应兼任招投标监督办主任。
3.1.2 乡镇、街道纪委书记不应参与村级工程的审批和验收。
3.2 重点检查
3.2.1 检查要求
组织相关单位对上一年度村级工程进行抽查审计,包括抽查工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性,抽查率不低于3%,抽查审计报告同时报市纪委、市农林渔牧局备案。
3.2.2 检查对象
群众有信访、质量不过关的村级工程。
3.3 变更监督
3.3.1 重点督查工程的变更手续、程序、相关资料,涉及村级工程变更的资料须报乡镇、街道纪委备案审查。
3.3.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体项目工程变更率不应高于合同价的20%。
3.3.3 凡未查明工程变更原因、相关责任未追究到位的,不应变更。
3.3.4 凡施工方事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工程变更,不应列入工程决算。
3.3.5 对未经审批先变更且可能导致半拉子工程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工程,乡镇、街道纪委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拟定整改方案,并报市纪委、市农林渔牧局备案。
3.4 预决算审查
3.4.1 聘用中介机构的考核,不应在同一个中介机构进行同一项工程的预决算审计。
3.4.2 定期督促相关业务线办对中介机构的工程预决算审计进行抽查。
3.4.3 对由乡镇、街道主动查处并积极整改的中介机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扣分。
3.4.4 对由市农林渔牧局查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扣分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
4 村级工程监督配套制度
4.1 工程报备制度
4.1.1 村级工程项目的确定,由村三委会研究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方可立项实施。
4.1.2 村级工程从立项、招投标、变更、预决算审计到竣工验收的资料,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建档备查。
4.2 村级监督制度
4.2.1 不应实施上级无补助、社会无赞助、村级无实力的“三无”村级工程项目。
4.2.2 村级工程事前申请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工程结束后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4.2.3 对未经签署意见的,不应支付工程款。
4.3 责任追究制度
4.3.1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信访投拆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实施问责追究,违纪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3.2 涉嫌违法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4 工程补助政策
4.4.1 对经审计核实变更率超过20%的工程,取消该项目获得上级部门补助资格,并暂停立项该村下一年度的所有项目。
4.4.2 发现工程实施导致群众反响较差的村,降低新年度所立项目的50%的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