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村级建设工程审计监督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级建设工程审计监督中的备案管理、抽查管理、监督管理、处罚规定和结果运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村级建设工程审计监督体系的运行管理。
2 备案管理
2.1 备案基本要求
2.1.1 由区、乡镇街道委托中介组织实施结算审计的村级建设工程,在完成审计后要及时向区农村集体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区审计中心)备案。
2.1.2 投入在20万元以下工程,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资料向审计中心备案。
2.1.3 投入在20万元及以上工程,由受委托的中介组织在完成结算审计后向区审计中心备案。
2.2 备案时间
2.2.1 投入在20万元以下工程,在次年3月15日前完成备案。
2.2.2 投入在20万元及以上工程,在完成结算审计三天内向区审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2.3 备案资料
包括备案表、结算审计报告、工程款支付明细(20万元以下工程,清单形式)等内容资料。
3 抽查管理
3.1 机构职责
3.1.1 区审计中心和乡镇街道委托中介组织对审计的村级建设工程负责。
3.1.2 中介机构应当对自身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1.3 村区审计中心和乡镇街道对委托中介组织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再履行确认手续,实行定期组织抽查的方式对中介组织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2 抽查时间
审计中心、乡镇街道在每年3月至7月,对上年度由区、乡镇街道二级委托中介组织完成结算审计的村级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3.3 重点抽查内容
3.3.1 审计中心负责对全区村级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在工程直接审计的基础上,重点抽查由区审计中心委托中介组织实施的投入在20万元及以上的村级建设工程。
3.3.2 乡镇街道纪委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重点抽查本辖区内由乡镇街道委托中介组织实施的投入在20万元以下的村级建设工程。
4 监督管理
4.1 必查工程
由区、乡镇街道委托中介组织审计的村级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抽查范围:
——变更率在15%以上或设计变更异常的村级建设工程;
——平时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的村级建设工程;
——工期超过合同期限无正常理由的村级建设工程;
——出现信访或信访苗头的村级建设工程;
——其它党委政府有要求的村级建设工程。
4.2 抽查内容
对抽查工程的审计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工程实施程序;
——工程实际造价;
——工程资金来源和付款情况;
——工程补助情况。
4.3 抽查数量
4.3.1 审计中心对委托中介组织实施结算审计的投入在20万元及以上工程,随机抽查数量须在10%以上,最少30只。
4.3.2 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委托中介组织实施结算审计的投入在20万元以下工程,随机抽查数量须在10%以上。
4.3.3 工程只数在10只以下(包括10只)、10只以上的,随机抽查数量至少分别为2只、3只。
5 处罚规定
5.1 中介组织
5.1.1 抽查结果与中介组织审计结果的责任误差率平均在2—3%的,由区、乡镇街道二级向所涉中介组织发出书面提醒,同时按每次提醒减少委托数量20%。
5.1.2 抽查结果与中介组织审计结果的责任误差率在3—5%的,由区、乡镇街道二级扣除所涉中介组织的基本费用。
5.1.3 抽查结果与中介组织审计结果的责任误差率在5%以上、或责任误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情形累计超过二次的,由区、乡镇街道二级解除所涉中介组织的聘用合同。
5.1.4 抽查中发现所涉中介组织出现《聘用中介组织实施“黑名单”管理规定》中的情形,按“黑名单”处置。
5.2 承包方
5.2.1 抽查结果与中介组织审计结果的责任误差率在5%以上(其中10万元以下工程责任误差率在8%以上)、或责任误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应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已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按新确认的结算价格限期收回;尚未完全支付工程款的,在余留资金中扣除。
5.2.2 抽查中发现承包方在承包过程中有明显串标行为、审计过程中威吓、阻挠正常审计工作,乡镇街道、村二级应取消其参加村级建设工程投标的资格。
5.3 村级
5.3.1 村级为骗取上级扶持资金,编制虚假资料弄虚作假或要求中介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追回上级扶持资金,并在全区通报。
5.3.2 村级为骗取上级扶持资金,编制虚假资料弄虚作假或要求中介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且情节严重者,对主要责任人由审计部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 结果运用
6.1 区、乡镇街道要对村级建设工程审计监督的结果列入农村“三资”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6.2 每期审计监督情况要及时报送区纪委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