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工程“黑名单”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级工程审计中 “黑名单”的实施对象和相关中介组织的处理流程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村级工程审计管理中聘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黑名单”制度的运行管理。
2 “黑名单”实施对象
市、乡镇街道所聘用的中介组织在村级工程审计中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均列入“黑名单”:
——审计中事先同施工方达成默切,明显偏向于施工方,年度内造成责任误差连续两次在5%以上的并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中介组织;
——盲目听从于有关村干部,借争取村集体扶持资金之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并造成财政扶持资金损失的中介组织;
——审计中因程序不到位、方法上失误等原因造成村民上访、纠纷或其他社会问题的中介组织;
——审计中未到现场、核对计算粗糙、工作方法简单造成核减率低、检查中发现年度内责任误差连续两次在5%以上的并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中介组织;
——年度考核中有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同时认为不合格的中介组织。
3 “黑名单”处理流程
3.1 内容核实
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黑名单”后,一星期内进行核实。
3.2 前期惩处
3.2.1 经查实,确实属于“黑名单”范围的中介组织,聘用单位在次月起对其解聘,中止聘用合同。
3.2.2 对经查实涉及到的村级工程,聘用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扣除相关的审计费用。
3.3 全市通报
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在全市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予以通报。
3.4 后期惩处
市、乡镇街道在两年内不得在村级工程审计管理中聘用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并将情况同时报送市国家专业审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