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工程监理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级工程监理管理过程中的备案登记、服务收费规范、合同备案、行业自律、管理部门职责和惩处机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村级工程监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第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3 备案登记
3.1 注册地非本区的监理企业(下称区外监理企业)进虞承接监理业务,须先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不应在本区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3.2 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的区内监理企业,应向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
4 服务收费规范
4.1 监理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告知建设单位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4.2 监理企业不应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
4.3 监理企业不应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4.4 监理企业不应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4.5 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有关监理服务收费具体细则的,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 合同备案
5.1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办理监理合同备案。
5.2 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审查,对监理合同中不符合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责令改正。
6 行业自律
6.1 由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牵头,各行业管理部门配合,组织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成立监理行业协会。
6.2 监理行业协会应制订《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下称《公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经营与执业行为、诚信自律等作出具体的约定和规范。
6.3 监理企业应当向监理行业协会提交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承诺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期间,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遵照本区相关管理要求和《公约》规定,履行监理职责,规范服务行为,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及配合有关调查工作。
6.4 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惩处机制,对不遵守《公约》规定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约谈、告诫、通报直至暂停承接业务等措施予以处理。
7 管理部门职责
7.1 区监察局负责查处建设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监理工作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和通报。
7.2 区发改局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调研和分析,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监督和规范监理企业收费行为。
7.3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政府投资项目中监理费用的及时支付,并会同发改局(物价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和规范监理企业收费行为。
7.4 区审计局和农林局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服务的相关审计监督工作。
7.5 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对未经登记备案的区外监理企业,不得准予招投标活动,并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和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8 惩处机制
8.1 企业曝光
监理企业在年度“十佳一差”中介机构评选中,被评为最差的,对该企业进行曝光。
8.2 暂停业务
8.2.1 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暂停承接业务六个月:
——监理企业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因监理企业失职导致信访投诉事件,又不及时处理,而被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年度累计达到二次的;
——因施工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差或监理人员不到位,而被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年度累计达到二次的。
8.2.2 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暂停承接业务一年:
——监理企业出借资质、挂靠经营、串标围标以及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的;
——因监理企业失职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的;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