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行为监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监管的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考核评比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参与政府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执业行为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活动。
2 工作要求
2.1 委托单位要履行主体职责,明确授权委托事项,及时、全面、真实地向受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保障中介机构正常履行执业服务。
2.2 委托方与受托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违约条款。
2.3 受托中介机构出现执业不规范及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书存在失实或重大错误、遗漏等情况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其它法律责任。
2.4 行业主管(协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执业质量,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登记、联合检查、定期通报、案件移送等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2.5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中介执业环境,保护其正常、合法的执业行为,不应请托、利诱甚至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介正常执业。
2.6 国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7 涉及中介执业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人员,要强化档案资料的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应对外提供和泄漏与委托业务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若有违反,从严查处。
3 工作重点
3.1 “一登记三报告”工作
3.1.1 登记备案制度
凡涉及政府性“三资”管理的中介执业服务项目,业主单位都要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并督促相关中介及时到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办理信息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暂停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3.1.2 报告制度
每季度由发改局、审计局、农林渔牧局牵头,分别对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计情况、村级建设工程变更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三个书面报告。
3.1.2.1 报告内容
应以追查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的主观故意为重点,以调查变更异常为突破口,以解决设计质量不高、预算编制不周、结算审价不实、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
3.2 “一办法三明确”要求
3.2.1 监管职能
3.2.1.1 发改局负责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联动机制。
3.2.1.2 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抓好中介基础信息收集,把好中介执业服务准入门槛。
3.2.1.3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便民中心(监督办)报备中介机构变更信息。
3.2.1.4 财政、审计、建管、农林渔牧等部门分工负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服务情况抽查,严查弄虚作假行为。
3.2.1.5 监察局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处、通报。
3.2.2 监管思路
3.2.2.1 面上按照“先个人后单位、先经济后追责、先整改后建章”的思路来组织。
3.2.2.2 点上按照“一问题一整改、一案例一通报”来推进。
3.2.2.3 行业按照“一类别一规范、一业务一培训”来落实,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3.2.3 监管重点
参与政府性“三资”管理执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设计、变更、审计三大环节,并从变更环节倒逼设计规范,加强源头控制。
3.3 信息平台建设
3.3.1 信息公开
3.3.1.1 将中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服务承诺、收费标准以及诚信档案等内容作为信息平台登记管理的基础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3.3.1.2 应在便民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区域醒目位置增设中介机构名录,公开中介机构相关信息,供业主单位查询、选择。
3.3.2 开展互动
3.3.2.1 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在“双查双保”信息平台网页上申请广告宣传,推介服务事项和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影响力。
3.3.2.2 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可以在平台上实现信息交换和工作互动,实现双向交流。
3.3.3 实时监管
在平台中开设专栏,对相关部门查处的中介违规执业案例进行曝光、通报,以案说法,规范管理。
3.4 “一培训三制度”措施
3.4.1 培训制度
各行业主管(协管)部门每年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
3.4.2 联席会议制度
围绕“一季三报告”,建立由监察局参与,发改、财政、农林渔牧、审计、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等部门为主体,相关业主单位、行业主管(协管)部门为补充的“5+x”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相关信息,分析存在问题,协调热点难题,部署下步工作。
3.4.3 专项抽查制度
3.4.3.1 对联席会议中确定的事项,由发改局牵头,财政、农林渔牧、审计、建管等部门负责,不定期对中介机构开展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3.4.3.2 对弄虚作假、错漏严重、违规执业以及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根据监管办法,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3.4.4 案情通报制度
由监察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性“三资”管理中、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村级建设工程中查处的中介案例进行通报,并在“双查双保”监管平台上公布。
4 考核评比
4.1 中介监管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对问题较多、工作较差的单位,要求向监察部门报告工作。
4.2 对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考评,每年由发改局牵头组织开展“十佳一差”中介评选活动,并与全区年度相关服务业考核和评优工作挂钩。奖惩情况记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