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双查双保服务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职责、工作程序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双查双保服务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96-2003 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
GB/T 15497-2003 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2003 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
3 职责
3.1 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年度计划,经区监察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3.2 标准化办公室主任负责组成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小组,任命组长、评价员并规定其职责。
3.3 各职能部门接受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并制订、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3.4 被委派的评价员按本标准准备实施评价,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
3.5 被委派的评价组长除了履行评价员职责外,还负责组织包括评价所有阶段的评价工作和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4 工作程序
4.1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依据:
a) 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
b) 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c) 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d) 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
e) 企业标准;
f)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4.2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
4.2.1 每年年初,标准化办公室根据双查双保服务标准体系的现状和重要程度,并考虑前次评价所发现的问题来编制“年度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计划可安排分散或集中评价。分散评价,每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或标准)进行一次评价,逐月展开,使一年内能把所有部门(或标准)至少覆盖一次。集中评价,对所有部门(或标准)进行一次全面评价。两次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2个月。
4.2.2 当有下述情况发生,可以追加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
a) 企业标准体系将要外部评价时;
b) 企业标准体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如组织结构、职责调整或标准修改较多等;
c) 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
d) 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相关方有重大投诉时;
e) 区监察委认为有必要时;
f) 法律法规发生较大改变时。
4.2.3 年度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报区监察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4.3 评价准备
4.3.1 标准化委员会在具有资格认可的评价员中任命一名评价组长和若干名评价员组成评价组,必要时,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外部专家参加评价。
4.3.2 评价组长根据评价任务,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表”,并把任务分配到与被评价部门无直接责任的评价员,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3.3 评价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有关文件(新系列标准、企业标准、法律法规等),根据所分配的任务编制“企业标准体系检查记录表”,经评价组长审批后实施。
4.3.4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表”确认后,应在评价前一周通知受评价部门,受评价部门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评价的准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评价,应及时向标准化领导小组报告,申诉理由,经批准后,另选日期。
4.4 实施评价
4.4.1 首次会议
4.4.1.1 履行分散评价,首次会议可适当简化,只简单介绍实施评价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4.4.1.2 集中评价或特殊追加评价,应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由评价组长主持,评价组全体成员、标准化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人员等参加。首次会议的内容包括:
a) 向受评价方领导介绍评价组成员;
b) 确认评价范围和目的;
c) 介绍评价的依据;
d) 简要介绍评价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
e) 落实评价组需要的资源和设施;
f) 澄清评价计划日程表中不明确的内容;
g) 说明评价是一个抽样过程,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评价将尽可能取得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使得评价结论合理正确,并说明相互配合的重要性,提出记录不合格的方法和要求,受评价方确认不合格事实及提出纠正措施等。
4.4.2 检查
4.4.2.1收集客观证据
4.4.2.1.1 收集客观证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标准或其他文件的规定为准绳来收集客观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4.4.2.1.2 评价员根据批准的检查表有意识地通过面谈,查阅文件和记录、观察有关方面的工作和现状来收集证据,如发现重要的可能导致不合格的线索,即使不在检查表之列,也应记录并进行调查,对于面谈获得的信息通过实际观察、测量和记录等其他渠道予以验证。
4.4.2.2评价观察结果
4.4.2.1.3 评价员对所有的评价观察结果应做好检查记录。
4.4.2.1.4 评价组会议上对所有的观察结果的检查记录进行评审,确定不合格项目,然后在“不合格报告”上填写不合格事实、不符合条款等内容,如有异议,由评价组长裁决。
4.4.2.1.5 对开列的不合格报告应确保清晰、准确,并且要引用标准或其他有关文件中相应的条款。
4.4.3 末次会议
在评价结束时,评价组应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与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相同。在会上,评价员报告评价观察结果,宣读不合格报告,评价组长提出评价组的结论和建议,并请受评价部门负责人确认不合格事实、确定纠正措施完成日期,以及商谈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
4.5 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区监委复印发给领导、受评价部门和有关部门。
4.6 纠正措施的实施和跟踪验证
4.6.1 受评价部门根据“不合格报告”制订纠正措施,具体按Q/SCSB TG05002 《持续改进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
4.6.2 评价员对纠正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标准化领导小组反映,对重大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跟踪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应提交管理评审。
4.6.3 纠正措施完成后,评价员要对纠正措施完成情况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
a) 纠正措施是否按计划实施;
b) 实施时有无记录可查,记录是否按规定管理;
c) 各项纠正措施是否都已按计划完成及其有效性如何;
d) 涉及文件更改,是否已按文件控制的规定执行。
4.6.4 经验证,确认纠正措施已完成,并取得效果,评价员在“不合格报告”验证栏中签字。
4.6.5 所有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记录均由办公室按记录控制的规定进行管理。
5 记录
5.1 年度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
5.2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表。
5.3 企业标准体系检查记录表。
5.4 不合格报告。
5.5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5.6 企业自我评价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