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计时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业务,按提供服务的时间、提供服务人员的类别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计时收费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计时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可在本计时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本所的计时收费标准。
第六条 本计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人员的类别分类确定,一人符合两种类别的,按高档计费。
第七条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开展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计时收费。
第八条 本收费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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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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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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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156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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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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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04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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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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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5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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