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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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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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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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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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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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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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度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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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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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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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一、本次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现阶段必要的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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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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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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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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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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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2021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一、本次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现阶段必要的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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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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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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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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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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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一、本次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现阶段必要的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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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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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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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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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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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尚需获得上交所关于挂牌转让的无异议函,发行完成后尚需取得中证协的备案许可文件。除此以外,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现阶段必要的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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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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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幵发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债权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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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幵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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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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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幵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 或“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融资人委托,作为融资人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南》”) 以及《中华人民拄和国律师法》等法津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及有关事宜,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 )规划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1.融资人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洼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具备本次挂牌的 主体资格,2.融资人已就本次挂牌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已取得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 司接受备案通知书,融资人本次挂牌已具备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3.融资人本次挂牌妁《募集说明书》符合法律.法现和规范姓丈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了《业务指南》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符合《业务指商》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4.本次挂牌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具备为融资人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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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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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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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2019年度人民币10亿元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为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发行本期定向工具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本期定向工具的各项合规性要求;
(2)本期定向工具的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已在交易商协会进行发行注册;
(3)本期定向工具发行的主承销商、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均符合《管理办法》以及《中介服务规则》的要求;相关发行文件合法合规;
(4)发行人发行本期定向工具符合《管理办法》、《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本期定向工具发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可预见的其他潜在法律风险;
(5)发行人发行本期定向工具尚待通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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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一期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设立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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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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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周斌照律师、何俊律师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发起设立“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下简称“本期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融资人、发行管理人均具有本次发行的相应主体资格,且均已取得了合法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且与融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件均合法合规、合法有效;融资人在合法合规性、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依赖政府等方面,符合国发[2010]19号文、审计署 2013 年第 24 号公告、审计署 2013 年第 32 号公告、国发[2014]43 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文、财综[2016]4 号文、财预[2017]50 号文、财预[2017]87 号文、财金[2018]23 号文、“六真”原则要求;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融资人不存在对本次融资构成实质影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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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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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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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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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事实,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尚需获得上交所关于挂牌转让的无异议函,发行完成
后尚需取得中证协的备案许可文件。除此以外,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公司债
券现阶段必要的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
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本
次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
要求且发行人不属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不存在《负面清单》中不能发行公司
债券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单位,具备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导致
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和置换的情况。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尚未进行评级,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信
用评级符合《管理办法》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本次债券由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
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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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 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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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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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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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已经发行人股东审议批准
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行使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职权。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执行股东的决议。
2018年12月26日,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一致同意公司拟申请注册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2019年1月15日,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批复》,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股东职能,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作出批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发行尚需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取得《接受注册通知书》。
综上所述,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定向工具己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内部决议程序,获得了有效的授权和批准。根据《管理办法》和《发行注册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就发行本期定向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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