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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中介名录 > 法律服务 > 法律顾问、诉讼代理
 
中介名称: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上报单位: 农林渔牧局
经营地址: 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123号二楼 经营范围: 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诉讼代理
上虞区项目负责人: 朱** 固定电话: 0575-85146412
业务主管姓名: 周** 固定电话: 0575-85146412
办公室主任姓名: 周** 固定电话: 0575-85146412
在职人员数: 45
简介: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绍兴市司法局最早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现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共有律师三十余名。凭借精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执业操守、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团队化的服务模式,赢得业界的一致认同和广泛赞誉。在不断提高专业水准和综合实力的同时,坚持推进事务所精神文明建设,全力打造具有号召力、凝聚力和感染力的企业文化,实现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丰收,曾先后荣获“浙江省文明律师事务所”、“绍兴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绍兴市越城区“文明单位”、“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绍兴市文明单位”等多项殊荣,并于2016年12月获评“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2017年4月获评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中圣所以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以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维护绍兴市文明单位荣誉并积极争取浙江省文明单位称号,通过优秀的服务被评为2011-2014年度绍兴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律所每年都被评为年度市直律师事务所综合考评优胜单位;2015年被命名为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充分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充分利用所内的网站、信息平台,宣传法治中国,宣传所的先进事迹。
    作为绍兴市首批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中圣所至今已被指定为梅荣等近二十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在处理各破产事项时,中圣律师不卑不亢,积极排除障碍,维护了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赢得高度评价。
    近年来,更是在创新服务方式上下苦功夫,充分把握传统业务发展的方向,主动出击,抓大案要案的办理,尤其关注民生、社会稳定;组建律所内部的专业事务团队,将各主要特色业务做精、做专,促进所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近5年,全所共办结刑、民、行、非诉讼等案件合计8000余件,创收7500余万元,办案数量及创收金额均列市直所前列。
自创办至今,中圣所与各院校、各媒体及众多机构和人士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形成了自己的工作网络。在多年的实践中已承办了一批重大、复杂、疑难、有影响的案件,并担任多家机关、企业的法律顾问。“专业、诚信、求实、创新”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坚守的信条,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功的保障。中圣所不但把警示教育、创先争优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更是把品牌律师、品牌律所建设和服务重点工程、重点企业结合起来,部分律师身兼政协委员、绍兴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绍兴市政府法律顾问、绍兴市公安局监督员、仲裁员、法律咨询员、纪委廉政监督员、调解员、绍兴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他们在参与政府、社团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中圣所向近500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针对重点企业具体发展情况提供并购方案、项目策划、商业谈判、招投标、融资引资、知识产权保护、合约制作、风险控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对外贸易等领域的优质法律服务,并参加媒体点评、作为嘉宾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得到了社会极大的肯定。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积极培养青年律师,除了继续采用“传、帮、带”的传统形式,中圣所制订了青年律师培训计划,设立教育培训基金,保证青年律师业务有案办,收入上超过我市人均收入。目前是中圣所青年律师传承师傅的创业、服务社会的精神,部分青年律师荣获绍兴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十佳辩手、优秀辩手等称号,并担任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市民监督团成员,社区送法律师等职务。    
中圣律师始终坚信,专业化是律师成长的要求,也是律所发展壮大的前提和根本。中圣律师将不断提升专业素质,以更专业、更高层次的业务素养全心全意服务社会!
附件:

序号 专职人员姓名 身份证 技能名称 从业时间
1 朱** 330602*****0051 一级律师 1990-03-25
2 周** 330602*****1013 三级律师 1996-03-25
3 何* 330602*****0037 四级律师 2011-03-25
4 冯** 330602*****0050 二级律师 1996-03-25
5 胡** 330602*****0032 二级律师 2000-03-25

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负责人电话 项目情况说明
1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度公司债券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0088 根据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一、本次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现阶段必要的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2 关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关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50****0088 根据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2021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一、本次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现阶段必要的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3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50****0088 根据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一、本次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现阶段必要的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4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50****0088 根据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尚需获得上交所关于挂牌转让的无异议函,发行完成后尚需取得中证协的备案许可文件。除此以外,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现阶段必要的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
5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幵发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债权融资计划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幵发建设有限公司 150****0088 根据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幵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 或“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融资人委托,作为融资人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南》”) 以及《中华人民拄和国律师法》等法津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及有关事宜,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 )规划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1.融资人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洼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具备本次挂牌的 主体资格,2.融资人已就本次挂牌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已取得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 司接受备案通知书,融资人本次挂牌已具备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3.融资人本次挂牌妁《募集说明书》符合法律.法现和规范姓丈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了《业务指南》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符合《业务指商》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4.本次挂牌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具备为融资人提供相
6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 法律意见书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50****0088 根据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2019年度人民币10亿元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为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发行本期定向工具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本期定向工具的各项合规性要求; (2)本期定向工具的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已在交易商协会进行发行注册; (3)本期定向工具发行的主承销商、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均符合《管理办法》以及《中介服务规则》的要求;相关发行文件合法合规; (4)发行人发行本期定向工具符合《管理办法》、《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本期定向工具发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可预见的其他潜在法律风险; (5)发行人发行本期定向工具尚待通过交
7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一期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设立 之 法律意见书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50****0088 根据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周斌照律师、何俊律师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发起设立“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下简称“本期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融资人、发行管理人均具有本次发行的相应主体资格,且均已取得了合法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且与融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件均合法合规、合法有效;融资人在合法合规性、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依赖政府等方面,符合国发[2010]19号文、审计署 2013 年第 24 号公告、审计署 2013 年第 32 号公告、国发[2014]43 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文、财综[2016]4 号文、财预[2017]50 号文、财预[2017]87 号文、财金[2018]23 号文、“六真”原则要求;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融资人不存在对本次融资构成实质影响的法律
8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50****0088 基于上述事实,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尚需获得上交所关于挂牌转让的无异议函,发行完成 后尚需取得中证协的备案许可文件。除此以外,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公司债 券现阶段必要的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 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本 次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 要求且发行人不属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不存在《负面清单》中不能发行公司 债券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单位,具备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导致 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和置换的情况。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尚未进行评级,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信 用评级符合《管理办法》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本次债券由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 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
9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 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废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50****0088 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已经发行人股东审议批准 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行使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职权。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执行股东的决议。 2018年12月26日,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一致同意公司拟申请注册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2019年1月15日,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批复》,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股东职能,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作出批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发行尚需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取得《接受注册通知书》。 综上所述,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定向工具己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内部决议程序,获得了有效的授权和批准。根据《管理办法》和《发行注册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就发行本期定向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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