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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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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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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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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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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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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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金科日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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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财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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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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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委托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浙江金科日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项目,合同总金额10万元,现服务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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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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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公司尽职调查(第三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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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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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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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拟就目标公司尽职调查、股权投资等事宜,委托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承办相关尽职调查及法律事务。 项目法律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80000元整。具体按照如下进度支付:(1)在尽职调查工作结束,乙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初稿后的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法律服务费计人民币90000元整;(2)乙方出具正式尽职调查报告后的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的法律服务费计人民币72000元整;(3)甲方在收到前述尽职调查报告后,(i)决定投资目标公司,根据甲方确认的交易方案,乙方起草的正式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经修正且签署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10%的服务费计人民币18000元整;或(ii)决定终止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计划,甲方应自收到前述尽职调查报告之日起92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10%的服务费计人民币18000元整。但无论发生何等情形,本条所述剩余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不得迟于2020年12月31日。 本次支付第一期合同款,总计人民币9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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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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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公司尽职调查(第二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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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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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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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拟就目标公司尽职调查、股权投资等事宜,委托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承办相关尽职调查及法律事务。 项目法律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80000元整。具体按照如下进度支付:(1)在尽职调查工作结束,乙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初稿后的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法律服务费计人民币90000元整;(2)乙方出具正式尽职调查报告后的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的法律服务费计人民币72000元整;(3)甲方在收到前述尽职调查报告后,(i)决定投资目标公司,根据甲方确认的交易方案,乙方起草的正式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经修正且签署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10%的服务费计人民币18000元整;或(ii)决定终止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计划,甲方应自收到前述尽职调查报告之日起92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10%的服务费计人民币18000元整。但无论发生何等情形,本条所述剩余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不得迟于2020年12月31日。 本次支付第一期合同款,总计人民币9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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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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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公司尽职调查(第一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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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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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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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拟就目标公司尽职调查、股权投资等事宜,委托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承办相关尽职调查及法律事务。
项目法律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80000元整。具体按照如下进度支付:(1)在尽职调查工作结束,乙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初稿后的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法律服务费计人民币90000元整;(2)乙方出具正式尽职调查报告后的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的法律服务费计人民币72000元整;(3)甲方在收到前述尽职调查报告后,(i)决定投资目标公司,根据甲方确认的交易方案,乙方起草的正式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经修正且签署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10%的服务费计人民币18000元整;或(ii)决定终止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计划,甲方应自收到前述尽职调查报告之日起92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10%的服务费计人民币18000元整。但无论发生何等情形,本条所述剩余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不得迟于2020年12月31日。
本次支付第一期合同款,总计人民币9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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