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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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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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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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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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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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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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示范路--余梁线上虞段提升项目监理(第三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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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永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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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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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556000元,每月按工程计量的 80%价款支付相应监理服务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个工作 日内支付至与工程计量价款相应的 85%,结算审计后 14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与工程审计价款相 应的 98.5%,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14 个工作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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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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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示范路——余梁线上虞段提升项目监理(第二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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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永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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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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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556000元,每月按工程计量的 80%价款支付相应监理服务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个工作 日内支付至与工程计量价款相应的 85%,结算审计后 14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与工程审计价款相 应的 98.5%,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14 个工作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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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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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人民法院崧厦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建设工程监理(第三、四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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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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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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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费272100元,分四次结算,本工程现审计结束并已竣工合格满两年。按照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期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支付到90%(27210元),第四期款项在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两年后付清余款(27210元)。此次拿最后两期款项,共计54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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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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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示范路——余梁线上虞段提升项目监理(第一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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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永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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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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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556000元,每月按工程计量的 80%价款支付相应监理服务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个工作 日内支付至与工程计量价款相应的 85%,结算审计后 14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与工程审计价款相 应的 98.5%,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14 个工作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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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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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人民法院崧厦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建设工程监理(第二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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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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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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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从2016年11月1日开工,到2018年1月17日止,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支付方式的内容,支付至合同价款总额的80%(217680元),7月份已支付108840元,现申请支付108840元。
本项目分四期支付,2017年7月已付40%,今为第二期,也付40%,即108840元,余款分两期,各占10%,即27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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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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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厦法庭审批业务用房建设工程监理(第一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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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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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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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费272100元,分四次结算,本工程从2016年11月1日开工,到2017年7月7日止工程进度达到主体结构智能部门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第五部分,第3条支付方式的内容,支付合同酬金的40%(108840.00元。),第二期工程峻工后支付到80%(108840元)元,第三期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支付到90%(27210元),最后等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两年后付清余款(27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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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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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厦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建设工程监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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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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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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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从2016年11月1日开工,到2017年7月7日止工程进度达到主体结构智能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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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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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丰惠镇2016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监理(8 标南门村、永庆村)(第一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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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丰惠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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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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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费243229.08元,分期结算,本工程已竣工验收,按照合同本次第一期监理费支付合同总金额(由甲方审核确认后的监理费总价)的30%,即729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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