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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中介名录 >> 通信工程监理
 
中介名称: 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报单位: 便民中心
经营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号楼301室 经营范围:
上虞区项目负责人: 林* 固定电话: 0575-82214458
业务主管姓名: 陈** 固定电话: 0575-82214458
办公室主任姓名: 陈** 固定电话: 0575-82214458
在职人员数: 13
简介:   我所前身系上虞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1年,1993年分设为上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1995年更名为上虞市五洋律师事务所,2000年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是上虞市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三名律师组成合伙人管理层;我所现有注册执业律师11名,2名行政助理员。专职律师全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其中一名律师人员具有法学硕士学历,具有高级职称的律师一名,有3名律师具有十年以上律师从业经历。我所在金融、房地产、企业改制、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和行政法律事务等多项法律领域内有长期、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我所现受聘担任上虞区人民政府及多家行政机关和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所属子公司、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市重点企业的法律顾问,受委托办理了多起企业设立、收购、股权改造等企业非诉讼法律事务,也成功地办理了一批在本市有影响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
附件:

序号 专职人员姓名 身份证 技能名称 从业时间
1 林* 330622*****0034 二级律师 1990-01-01
2 顾** 330622*****1414 四级律师 2000-01-01
3 陈** 330682*****3019 四级律师 2003-01-01
4 王** 330682*****0436 四级律师 2010-01-01
5 丁** 330682*****5225 四级律师 2012-01-01

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负责人电话 项目情况说明
1 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39****1856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其他股东于2010年6月共同投资设立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汽车),当事各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投资公司出资股份不参加分红也不承担亏损风险,投资公司同意自绿野汽车设立之日起7年内以绿野汽车缴纳的全部税收奖励全额逐年核减股权,直至投资公司股份完全退出。如绿野汽车设立之日起7年内,绿野汽车的税收奖励未能达到债权人所持股份完全退出的额度,则投资公司所持股权本金与税收奖励的差额由绿野汽车在第8年至第10年以现金方式完成回购。 其后,绿野汽车经过多次股权变更、增资,截止债权申报日,绿野汽车尚拖欠投资公司7000万元工程款。 2018年8月14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绿野汽车破产清算案,故投资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委托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处理破产债权申报等相关事宜。
2 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案件诉讼代理(第二期款)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39****1856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签订《金港公司厂房代建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履行《项目落户协议(2011年13号)》第六条第二款内容,包括厂房代建及接受金港公司建设资金偿还等;由金港汽车履行建设资金偿还等事宜。并约定金港公司从2011年度至2016年度期间,享受上缴上虞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作为还款支付给投资公司,直至8000万元还清,不足8000万元的,在2017年3月30日前以现金形式补足。嘉豪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代建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依约将8000万元建设资金支付给金港公司,然金港公司至今未能偿还资金,故投资公司委托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起诉金港公司。 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项目代理费用(计28.98万元)实行分期付款,签约之日起10内向律所支付律师费10万元,剩余律师费18.98万元于案件一审判决(或调解或撤诉或案外和解)之日起10日内付讫。
3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马威项目、租房协议法律咨询服务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39****1856 委托单位在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涉及的马威项目、租房协议等法律问题需要中介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委托单位依法办事,保证其决策的合法性。
4 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案件诉讼代理(第一期款)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39****1856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签订《金港公司厂房代建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履行《项目落户协议(2011年13号)》第六条第二款内容,包括厂房代建及接受金港公司建设资金偿还等;由金港汽车履行建设资金偿还等事宜。并约定金港公司从2011年度至2016年度期间,享受上缴上虞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作为还款支付给投资公司,直至8000万元还清,不足8000万元的,在2017年3月30日前以现金形式补足。嘉豪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代建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依约将8000万元建设资金支付给金港公司,然金港公司至今未能偿还资金,故投资公司委托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起诉金港公司。 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项目代理费用(计28.98万元)实行分期付款,签约之日起10内向律所支付律师费10万元,剩余律师费18.98万元于案件一审判决(或调解或撤诉或案外和解)之日起10日内付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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